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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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六 章 園區事業義務
( 105年05月04日)
第 31 條
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及研究機構就基因轉殖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產品及其產製過程,應遵守相關法規之規定,以確保園區內外環境之生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