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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三 章 權責 ( 111年02月09日)
第 20 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
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
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
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