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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辦事細則  ( 112年07月31日)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