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鐵路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站站務之規劃、經營管理及管制。
二、各式車票票務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售票管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四、車廂與場站場域應用、招租、清潔維護之規劃、督導、管理、維運及管制。
五、列車班次規劃、行車管制、行車安全管理與行車保安裝置改善之規劃及審核。
六、車站服務人員之在職訓練、督導、考核;乘務人員之體格檢查及管理、管制。
七、行車運轉規章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管制。
八、行車事故之調查與處理、行車事故統計之分析及陳報。
九、運價建議、分析及業務、促銷計畫之研擬。
十、其他有關鐵路服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