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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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9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法規制(訂)定及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
二、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三、農業法規之規劃及協調。
四、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研究。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研究。
七、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