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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部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資源永續利用司,分三科辦事。
三、農民輔導司,分五科辦事。
四、畜牧司,分四科辦事。
五、動物保護司,分三科辦事。
六、農業科技司,分四科辦事。
七、國際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八、資訊司,分三科辦事。
九、秘書處,分四科辦事。
十、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十一、政風處。
十二、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三、統計處,分二科辦事。
十四、法制處。

第 6 條
綜合規劃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政策、法規與措施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二、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農村與產業整體發展相關計畫之規劃、協調及監督,及各計畫資源之統籌運用。
三、農業經濟情勢與政策之研究及決策分析。
四、農業產業發展之經濟評估及決策分析。
五、業務報告之彙擬與重要議事之策劃及推動。
六、農業政策、重要方案、計畫及措施之評核、追蹤及管制。
七、災害防救業務之彙整及列管追蹤。
八、農業公共建設計畫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工程查核。
九、行政效能提升與便民服務業務之規劃、推動、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7 條
資源永續利用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水土林資源之統籌、協調及督導。
二、農業涉及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統籌及協調。
三、農地政策、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土地利用制度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四、農地資源盤查與農業跨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含農業綠能)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五、農業相關永續發展目標之統籌研擬、規劃及協調。
六、農業再生能源政策與空間發展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七、農業資源循環政策、法規之規劃、研擬及協調。
八、氣候變遷法規有關農業部門之盤查、報告、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九、農業碳權與自然碳匯之統籌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資源永續利用事項。

第 8 條
農民輔導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輔導政策、法規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二、農會選舉罷免、會務、人事、財務、考核等事務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三、農業推廣人員與農民之培育、訓練、選拔及表揚。
四、食農教育、農業文化與農家生活改善之策劃及督導。
五、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之策劃、督導、監理、爭議審議及行政救濟。
六、農民退休儲金之策劃、督導及監理。
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農漁民子女助學金之策劃及督導。
八、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策劃及督導。
九、農業人力政策之規劃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農民輔導事項。

第 9 條
畜牧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畜牧政策、法規與中長程計畫之規劃、研擬及管理。
二、畜牧產業結構調整、友善環境、新興科技研發與技術引進方案、人才培育及訓練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三、養豬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畜、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草食及其他家畜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畜、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肉雞及蛋雞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禽、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水禽及其他家禽產業產銷及所需種禽、資材、加工與污染防治相關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七、畜牧場登記、畜牧類天然災害查報、救助、防災、復養輔導與相關保險規範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飼料與飼料添加物安全管理法令、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飼料輸入邊境查驗與風險管控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畜牧事項。

第 10 條
動物保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保護政策、法規與動物福利白皮書之規劃、研擬及管理。
二、動物保護生命教育推廣、志工培訓與非營利性組織公私協力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三、動物保護行政人力專業職能培育與國際合作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四、遊蕩犬貓族群控制、數量調查、收容管理與動物保護園區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寵物繁殖、買賣、寄養、食品、新興產業等各事業之法規、管理與其消費者保護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六、動物福利與飼主責任促進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七、經濟動物生產、運輸、人道屠宰之動物福利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八、動物科學應用人道管理與機構查核、實驗動物倫理、動物福利科學試驗研究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動物展演管理之政策規劃、推動及監督。
十、其他有關動物保護事項。

第 11 條
農業科技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科技政策、法規、重大方案、施政計畫與審查考核機制之研擬、規劃及監督。
二、農業前瞻科技、產業創新技術與國際發展趨勢之研究、分析、轉譯及決策。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農業科技研發量能與重要科技基礎設施設備資源之盤點及整體規劃。
四、學術研究機構與跨部會之農業科技業務聯繫與協調、農業科技研發專案之整合規劃、推動及監督。
五、國際農業科技合作與兩岸農業科技交流之規劃、研擬及推動。
六、農業科技研發成果保護、管理、運用與技術擴散、商品化及產業化之推動及監督。
七、農業科技研發人力培育與跨領域人才培訓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農產品生產驗證、加工加值之跨部會業務聯繫、協調與相關政策、法規、制度之研擬及規劃。
九、科技農企業新創扶育、營運輔導與公私部門科技產業量能協同整合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農業科技事項。

第 12 條
國際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組織農業業務之參與、諮商、交流及合作。
二、農業人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進修、考察事項與本部駐外農業人員之督導及聯繫事項。
三、雙邊農業經貿諮商、合作策略、法規與協定之研擬、推動及協調,國際農業合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農產品進出口貿易政策、法規、制度、管理之研擬、聯繫及協調。
五、雙邊與區域貿易協定、兩岸經濟合作協議農業相關諮商議題之規劃、研析及談判。
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七、兩岸農業交流、投資政策與法規之研擬、推動、協調、審查及管理。
八、農業相關產品國際行銷與電子商務策略、方案之研擬、策劃、協調及聯繫。
九、農業相關產品國際形象建立、海外市場資訊蒐集、通路拓展與行銷活動之規劃、研析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事項。

第 13 條
資訊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資訊管理、資通訊應用發展政策、法規、重大方案與施政計畫之研擬及督導。
二、農業地理資訊與航遙測應用之發展規劃、協調及督導。
三、資通訊技術農業創新應用之發展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農業數位治理與開放之策略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重大資訊計畫之監督及管考。
六、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系統之數位整合應用規劃、協調及推動。
七、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共用資訊基礎設施、資源與系統之整體規劃及推動。
八、資通安全管理之政策擬訂、規範訂定、協調、推動、查核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4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營繕、採購、公務車及其他事務管理,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之管理。
三、新聞發布、媒體公關事務、政策宣導、圖書管理及公共關係。
四、出納、辦公廳舍及財產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司、處事項。

第 15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6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會計處掌理本部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 18 條
統計處掌理本部統計事項。

第 19 條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法規制(訂)定及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
二、農業法規疑義之研議及諮詢。
三、農業法規之規劃及協調。
四、農業法規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
五、訴願案件之處理、研究。
六、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研究。
七、其他有關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事項。

第 20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