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0 條
集水區治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集水區防災治理之調查與規劃;國有林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及督導。
二、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理與林道維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國有林集水區與林道災害緊急處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林道管理與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之推動及督導。
五、國有林大規模土砂災害之防災及應變處理。
六、國有林集水區治理、林道維護與防災技術之研發、推廣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