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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1 條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署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保育企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保育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森林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四、森林產業組,分四科辦事。
五、森林育樂組,分四科辦事。
六、集水區治理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第 5 條
保育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陸域生物多樣性保育、永續森林生態政策與施政計畫之擬訂、審議及評估。
二、國土棲地空間之策略規劃及整合;生態系服務之策略規劃、整合及其價值評估。
三、森林資源、森林與自然碳匯調查監測之規劃、推動及督導;航遙測影像於資源調查之發展及應用。
四、森林碳管理策略與公私協力之規劃、擬訂及推動。
五、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審議及督導。
六、保育與林業國際合作、國際公約與兩岸事務之規劃、整合及協調。
七、林業歷史之調查、紀錄及應用。
八、自然生態與資源調查資料庫之整合、流通及運用;資通安全與地理圖資倉儲事項之策劃、管理、推動及督導。
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相關法規之審議、研修及釋疑;訴願、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案件之協辦。
十、其他有關保育企劃事項。

第 6 條
保育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保育政策之規劃及推動。
二、自然保護區、陸域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之劃設、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陸域有效保育地之規劃及推動。
三、陸域瀕危野生動物與植物保育之規劃及推動;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與珍貴稀有植物名錄之指定、公告、廢止及變更。
四、生態服務給付與友善生態生產之規劃及推動。
五、社區保育與其他棲地保育之規劃及推動;保育相關產業與專業人員之輔導及推動。
六、原住民族相關森林與自然保育之策劃、協調及督導。
七、陸域野生物資源永續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八、陸域野生動物輸出入之審核及管理;陸域特定入侵種動物危害控制措施之規劃及推動。
九、自然保育研究與陸域野生動物救援及其醫療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管理事項。

第 7 條
森林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地與森林資源之維護;非法侵害及破壞之遏止。
二、國有林地產籍管理;國、公、私有林林地使用管制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國有林地出租或撥用案件之審核;國有出租造林地之管理。
四、國有林巡護管理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國有林地占用與竊取林產物案件防範措施之擬議、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火災防救策略與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保安林公私協力參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綜合性業務之推廣及行銷。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

第 8 條
森林產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永續木竹資源之營造及多元林產業發展之輔導。
二、林木種原保存、育苗、造林、撫育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三、人工林、農地營林永續生產之規劃、協調、審核及督導。
四、林產業之人才培力、輔導、驗證管理及經濟分析;林下經濟、森林產物之研發。
五、國有林林產物之處分與在地居民採取利用之規劃及督導。
六、輔導獎勵造林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審核及督導。
七、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八、樹木保護相關法規之訂修、解釋、審核及督導。
九、林木生物危害防治相關業務之規劃、審核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森林產業事項。

第 9 條
森林育樂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遊憩體驗之優化;森林教育與療癒功能之深化;友善山林活動場域之營造。
二、森林育樂法規之訂修及解釋。
三、國家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業文化園區資源維護、規劃設置與營運管理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四、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規劃設置、營運管理、課程研發與宣導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五、森林育樂場域設施、軌道相關工程之執行、考核及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
六、森林育樂場域軌道設施營運管理與行車安全之審定、督導及執行。
七、自然步道規劃設置、經營管理與合作推廣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八、國家森林志願服務、環境解說、生態旅遊規劃與推動之督導、執行及考核。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

第 10 條
集水區治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集水區防災治理之調查與規劃;國有林工程生態友善機制之推動及督導。
二、國有林集水區保育治理與林道維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三、國有林集水區與林道災害緊急處理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林道管理與辦公廳舍新建工程之推動及督導。
五、國有林大規模土砂災害之防災及應變處理。
六、國有林集水區治理、林道維護與防災技術之研發、推廣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集水區治理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議事、研考、出納、財務、採購、營繕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署辦公廳、宿舍、公務車等財產之管理。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本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