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  ( 112年07月31日)
第 7 條
森林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林地與森林資源之維護;非法侵害及破壞之遏止。
二、國有林地產籍管理;國、公、私有林林地使用管制工作之執行及督導。
三、國有林地出租或撥用案件之審核;國有出租造林地之管理。
四、國有林巡護管理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國有林地占用與竊取林產物案件防範措施之擬議、執行及督導。
六、森林火災防救策略與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及考核。
七、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保安林公私協力參與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八、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九、林業與自然保育綜合性業務之推廣及行銷。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