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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 105年11月30日)
第 64 條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