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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六 章 農業研究及推廣 ( 105年11月30日)
第 64 條
為提高農業科學技術水準,促進農業產業轉型,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加強農業試驗研究及產業學術合作,並推動農業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為落實農業科技研發成果於產業發展,應依法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之管理及運用,並得輔導設置創新育成中心。

前項創新育成中心之設置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5 條
為確保並提升農業競爭優勢,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及科技主管機關,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等事項,訂定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農業專業訓練,並應編列預算,獎助志願從事農業之青年就讀相關校院科、系、所及學程,以提升農業科技水準及農業經營管理能力。

主管機關辦理農業推廣業務,應編列農業推廣經費。

第 66 條
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鼓勵農民轉業,主管機關應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對離農農民,專案施以職業訓練,並輔導就業。

第 67 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並予以輔導、監督及評鑑;其經評鑑優良者,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評鑑項目、計分標準、成績評定、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7-1 條
提供農業推廣服務者,得收取費用。

第 67-2 條
為強化農業試驗研究成果推廣運用,建立農民終身學習機制,主管機關應建構完整農業推廣體系,並加強培訓農業經營、生活改善、青少年輔導、資訊傳播及鄉村發展等相關領域之專業農業推廣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規劃辦理農業推廣及專業人力之教育、訓練及資訊傳播發展工作。

第 68 條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