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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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八 章 綠能設施
( 112年02月20日)
第 27 條
本辦法所稱綠能設施,指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
前項綠能設施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於農業用地:
一、結合農業經營。
二、減緩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農業用地地層持續下陷。
三、避免受污染農業用地生產或經營特定農產物,影響食品安全。
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規定申請綠能設施之容許使用者,搭建基樁應以點狀方式施作,不得改變原地形地貌,並維持適當日照穿透,以避免影響土壤地力,且不得影響鄰地之農業使用與生產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