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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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 91年06月19日)
第 21 條
肥料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肥料之製造或輸入、銷售及庫存數量,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記錄文書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