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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 91年06月19日)
第 23 條
查獲涉嫌違反第五條、第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肥料須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並由肥料業者具結保管。

前項封存之肥料鑑定、查核,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不得逾四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