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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管理法   第 五 章 查驗及監督 ( 91年06月19日)
第 24 條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