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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11日)
第 3 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