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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11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產品批發市場人事、財務及業務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市場)之種類及其經營品目規定如左:
一、果菜市場:蔬菜類、青果類。
二、家畜(肉品)市場:豬、牛及羊等。
三、家禽市場:雞、鴨及鵝等。
四、魚市場:魚、貝、介、藻等水產品。
五、其他市場:經營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
六、綜合市場:綜合經營兩種以一市場之品目。

第 3 條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