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公糧加工及撥付 ( 106年12月27日)
第 16 條
公糧稻米經加工為白米所產生之米糠,由公糧業者依契約約定價格負責結售,並將價款繳交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