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機農業促進法
第 六 章 附則
( 107年05月30日)
第 39 條
無本國機構或法人擔任認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自行或指定機構、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認證機構。
無本國機構、學校或法人擔任驗證機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機構、學校或法人於一定期間擔任驗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