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森林法   第 三 章 森林經營及利用 ( 110年05月05日)
第 12 條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林業特性,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