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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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三 章 森林經營及利用
( 110年05月05日)
第 16 條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設置於森林區域者,應先會同主管機關勘查。劃定範圍內之森林區域,仍由主管機關依照本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管理經營之。
前項配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