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森林法
第 五 章 森林保護
( 110年05月05日)
第 34 條
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內,不得有引火行為。但經該管消防機關洽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並應先通知鄰接之森林所有人或管理人。
經前項許可引火行為時,應預為防火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