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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第 五 章 森林保護 ( 110年05月05日)
第 37 條
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應撲滅或預防之。

前項情形,森林所有人於必要時,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他人土地,為森林生物為害之撲滅或預防,如致損害,應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