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2月04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林產物,指下列供營林為目的之國有林、公有林或私有林之主產物及副產物:
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
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