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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二 章 森林保護管理 ( 112年09月23日)
第 10 條
森林保護機關查獲危害森林案件行為人時,應即移送警察機關辦理。行為人未獲者,應提供有關資料,移請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應將處理結果通知移送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