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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 二 章 森林保護管理 ( 112年09月23日)
第 8 條
各地方鄉(鎮、市)村、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該管森林保護機關通報轄內之森林災害。
二、動員民眾協助森林災害之處理。
三、協助維持處理森林災害之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