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95年10月30日)
第 1 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另為發展森林育樂、促進公、私有林營林業務之推動,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二、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五、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受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造林貸款。
三、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管理所需之獎勵與補助及有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