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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12 條
漁業權登記應提出申請書,載明左列各款:
一、申請登記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登記之目的。
三、登記之原因。
四、漁場所在地,漁業權之種類核准日期及文號。
五、曾經登記者,其原登記號數。
六、為抵押權登記者,其擔保債權之數額。
七、其他依本規則規定事項。
八、申請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