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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13 條
申請登記案件,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附證明文件:
一、為繼承登記者。
二、登記人姓名或名稱或其住所之變更或更正者。
三、共有漁業權人或共有入漁權人因死亡而除名者。
四、登記事項須經有關機關核准者。
五、登記事項須經第三人同意者。
六、抵押權之設定或註銷者。
七、由代理人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