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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14 條
申請為左列各款之登記者,應附漁業權執照:
一、漁業權之分割、合併、變更、限制或停止。
二、漁業權之讓與或抵押。
三、漁業權之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