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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15 條
申請回復已主銷之登記者,如於登記上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時,應附具第三人承諾文件或足以對抗第三人之確定訴願決定書或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