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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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21 條
依據訴願之決定或行政訴訟之判決為更正登記時,於相當事項欄註明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並將被更正之事項以朱線塗銷之。
前項情形其更正涉及漁場時,應將新漁場圖編訂於漁場圖冊之末,記載其登記號數。另於原漁場圖訴明因更正編入某冊某頁,並以朱線塗銷原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