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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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22 條
漁業權為共有時,應於定置及區劃漁業權登記冊之漁業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欄記載代表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並加訴共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