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24 條
漁業權因分割而為甲、乙兩個漁業權之登記時,對於乙漁業權,用新登記用紙,記載新登記號數於登記號數欄,並於其下方記載「由某號分割」字號,另將原漁業權登記用紙事項欄所載原漁業權之修正事項與乙漁業權有關係者轉載之。註明分割核准年月日及因分割轉載自某冊某頁。

為前項登記手續時,於原漁業權之登記用紙記載「分割出某號」字樣於登記號數之下。並將漁業權事項欄所載原漁業權之表示,修正為甲漁業權之表示,註明分割核准年月日,及因分割轉載於某冊某頁。

前二項規定,於漁業權之分割達二個以上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