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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25 條
漁業權之抵押權及入漁權,於漁業權分割後,不論其以分割後之各個漁業權為其標的或以分割後之一個或數個漁業為其標的,均應於各個漁業權登記用紙之相當欄內分別記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