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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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27 條
依漁業法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為限制、停止、變更或撤銷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其事項原因及年月日,其停止有期間者,並記載其期間,為撤銷登記者,並應以朱線塗銷其原登記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