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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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28 條
撤銷依漁業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二十九條所為之限制或停止處分之登記時,應於漁業權項欄,記載撤銷原因年月日及文號;並將被撤銷部分以朱線塗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