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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31 條
申請入漁權之設定登記時,應於申請書記載左列各款。如訂有契約者,並應檢附契約:
一、入漁權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
二、入漁區域。
三、入漁之漁業種類。
四、入漁之漁獲物種類。
五、入漁時期。
六、入漁費額。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八、定有漁法者,其漁法。
九、漁船、漁具及從業人之數目。
十、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登記,主管機關得命申請人附具漁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