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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33 條
以數個漁業權為一個抵押權之標的者,應於各該漁業權登記冊之抵押權事項欄內,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並註明其他漁業權之登記號數,及共同為抵押權設定標的原因。

經前項登記後,如其中一漁業權為抵押權註銷之登記時,應於他漁業權所登記之抵押權事項欄,附記其抵押權消滅之原因,並以朱線塗銷其已消滅之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