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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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權登記規則
第 三 章 登記程序
( 95年12月01日)
第 34 條
有關漁業權登記事項,主管機關於登記完畢後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應即更正。並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登記權利人或登記義務人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