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港法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及維護
( 95年01月27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依漁港規模、水域,公告得設籍停泊該漁港漁船之總噸位及艘數。
主管機關得依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限制設籍漁船以外船舶入港停泊。但為緊急避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