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漁港法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及維護 ( 95年01月27日)
第 16 條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