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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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及維護
( 95年01月27日)
第 16 條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