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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5年01月27日)
第 20 條
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者,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清除或除去其危害或妨礙;屆期未辦理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