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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第 二 章 規劃及建設 ( 95年01月27日)
第 8 條
主管機關建設漁港基本設施及公共設施需用之私有土地,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及有關法律徵收之。

漁港計畫有填築新生地者,應依有關法令訂明其權屬,於填築完成後依照計畫登記使用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