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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   第 二 章 規劃及建設 ( 95年01月27日)
第 9 條
漁港區域內之建築物及各種設施之新建、增建、改建,在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許可前,應先經主管機關之同意;未經同意擅自建設、設置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當地建築主管機關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