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05年09月19日)
第 11 條
區漁會應設置會員會籍檔案及會員名冊;會員名冊應按漁民小組為單位,分甲類、乙類、贊助會員三類編造一式二份,一份由區漁會存查,一份送所屬漁民小組。會籍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