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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05年09月19日)
第 14 條
區漁會理事、總幹事或會務人員辦理會員資格審查事務,有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審查作業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