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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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05年09月19日)
第 16 條
區漁會審查會員資格對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得擬定會員資格審查作業要點,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