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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 105年09月19日)
第 7 條
區漁會應將會員資格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如有不服,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區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