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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進用 ( 111年12月30日)
第 14 條
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第一項聘任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服務達該漁會於考試公告之一定期間者,得向任職漁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漁會核轉全國漁會核發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第三項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應包含報考職務職等及類別。